在招聘入职阶段,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最明显,是否录用、工资条件都在用人单位掌握之中,用人单位给什么资料,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一般都会签署。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就要求签署个人原因辞职书,是否有效?员工签署后公司是不是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都不用赔钱了?01、胁迫、趁人之危签署资料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可见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不予录用等“胁迫”劳动者签订的辞职书,应属无效。02、明知风险自愿签署当属有效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季节性、临时性短期用工,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就明确告知了,该岗位只有2、3个月的用工期,为了避免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的风险,提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知晓后自愿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资料,约定好离职日期,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以离职材料签名的真实性认定劳动者离职的自愿性,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03、如何证明非员工自愿离职?山东法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23)鲁1327民初5274号2022年6月孙某入职山东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让张某签署了《辞职申请书》、《离职申请表》、《离职工作交接表》、《自动离职协议书》等离职相关资料。工作几个月后,公司想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法人崔总找到孙某谈话,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孙某将两人的谈话录音保存。之后孙某与公司因劳动关系解除产生劳动纠纷,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科技公司提交了有孙某签字的《辞职申请书》等相关书面举证,以证明孙某是主动离职。孙某主张上述材料是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当时只是要求签名字,离职日期是空白的,上述材料离职日期系公司后来自行填写。04、劳动仲裁和法院认定结果相反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孙某是自行签订离职申请,驳回了孙某的赔偿金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认可科技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等材料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上述离职材料均系入职时在公司要求下签订。通过孙某与科技公司法人崔某得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孙某并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系崔某先作出。科技公司提交的“自愿离职材料”与孙某提交的录音材料不符,不能证明孙某是自愿签订离职申请,据此认定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05、明显不合理举证责任倒置张女士经过劳务公司被派遣到武汉某医药公司工作,在入职时,劳务公司拿出《辞职信》和《解除合同通知书》让张女士签字,称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也不能如期发放。询问负责人得知,新来的员工都会签署这两份文件,张女士想要尽快入职,也只能无奈签字。在医药公司工作几个月后,张女士检查出怀孕,在即将休产假时,医药公司拿出张女士入职时签字的两份文件,以主动辞职为由将其退回劳务公司,随后劳务公司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还向媒体曝光医药公司和劳务公司的违法行为。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主张是被迫在《辞职信》上签字,而医药公司、劳务公司虽不认可,但无法证明是张女士个人主动意愿所为,张女士产假期间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劳务公司、医药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仲裁委作出裁决:劳务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张女士恢复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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